DG-T 052-2019青饲料收获机-农机鉴定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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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G/T ××××—×××× CETAM ×××× -2004 PAGE II PAGE 1 DG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2019-04-01实施 D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 2019-04-01实施 2019-XX-XX发布布 青饲料收获机 (公示稿) DG/T 052—2019 代替DG/T 052—2016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 DG/T 052—2019 DG/T 052—2019 PAGE II PAGE I DG/T 052—2019 PAGE I 目 次 TOC \f \h \t 前言、引言标题,附录标识,参考文献、索引标题,章标题,附录章标题,一级条标题,附录一级条标题 HYPERLINK \l _Toc519247479 前言 PAGEREF _Toc519247479 \h II HYPERLINK \l _Toc519247480 1 范围 PAGEREF _Toc519247480 \h 1 HYPERLINK \l _Toc51924748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PAGEREF _Toc519247481 \h 1 HYPERLINK \l _Toc519247482 3 术语和定义 PAGEREF _Toc519247482 \h 1 HYPERLINK \l _Toc519247483 4 基本要求 PAGEREF _Toc519247483 \h 1 HYPERLINK \l _Toc519247484 4.1 申请方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PAGEREF _Toc519247484 \h 1 HYPERLINK \l _Toc519247485 4.2 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施 PAGEREF _Toc519247485 \h 1 HYPERLINK \l _Toc519247486 4.3 样机确定 PAGEREF _Toc519247486 \h 2 HYPERLINK \l _Toc519247487 4.4 生产量和销售量 PAGEREF _Toc519247487 \h 2 HYPERLINK \l _Toc519247489 5 初次鉴定 PAGEREF _Toc519247489 \h 2 HYPERLINK \l _Toc519247490 5.1 一致性检查 PAGEREF _Toc519247490 \h 2 HYPERLINK \l _Toc519247492 5.2 安全性评价 PAGEREF _Toc519247492 \h 3 HYPERLINK \l _Toc519247494 5.3 适用性评价 PAGEREF _Toc519247494 \h 4 HYPERLINK \l _Toc519247495 5.4 可靠性评价 PAGEREF _Toc519247495 \h 7 HYPERLINK \l _Toc519247496 5.5 综合判定规则 PAGEREF _Toc519247496 \h 8 HYPERLINK \l _Toc519247497 6 产品变更 PAGEREF _Toc519247497 \h 8 附录A HYPERLINK \l _Toc519247498 (规范性附录)产品规格表 PAGEREF _Toc519247498 \h 10 附录B HYPERLINK \l _Toc519247501 (规范性附录)安全防护检查明细表 PAGEREF _Toc519247501 \h 11 附录C HYPERLINK \l _Toc519247503 (规范性附录) HYPERLINK \l _Toc519247504 用户调查表 PAGEREF _Toc519247504 \h 12 DG/T 052—2019 PAGE 1 前 言 本大纲依据TZ 1—2019《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编写规则》编制。 本大纲是对DG/T 052—2016《青饲料收获机》的修订。 本大纲与DG/T 052—201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大纲适合使用的范围的内容; ——修改了产品一致性检查项目; ——修改了安全性评价的有关内容; ——修改了适用性评价的有关内容; ——修改了可靠性评价的有关内容; ——修改了产品变更的有关内容; ——删除了有效期满续展的要求; ——修改了附录的内容。 本大纲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G/T 052—2016。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出。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技术归口。 本大纲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本大纲主要起草人:王强、吴鸣远、高云燕、荣杰、王明磊、王飞。 PAGE 8 PAGE 11 DG/T 052—2019 青饲料收获机 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青饲料收获机推广鉴定的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 本大纲适用于悬挂式、牵引式和自走式的青饲料收获机的推广鉴定,割台切割器为甩刀(锤爪)式的青饲料收获机不适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262 农业机械试验条件 测定方法的一般规定 GB/T 5667 农业机械 生产试验方法 GB/T 10394.1—2002 饲料收获机 第1部分:术语 GB 10395.7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 第7部分:联合收割机、饲料和棉花收获机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术语和定义 GB/T 10394.1—2002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基本要求 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在申请时提交材料之外,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a)产品规格表(见附录A); b)样机照片(左前方45°、右前方45°、正后方、产品铭牌各1张); c) 用户名单(应为产品定型后的用户名单,内容有购买者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型号名称、购机时间等,提供的用户应为作业120h以上的,数量为悬挂式和牵引式10户,自走式5户); d)国家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发动机排放的型式核准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自走式和配套发动机的机型需提供); e)具有资质的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可靠性试验报告(如有)。 以上材料需加盖制造商公章。 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施 被测参数的准确度要求见表1。选用仪器设施的量程和准确度应与表1的要求相匹配。试验用仪器设施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被测参数准确度要求 序号 被测参数名称 测量范围 准确度要求 1 长度 ≥50 m 50 mm 0 m~5 m 5 mm 0 mm~150 mm 0.1 mm 2 噪声 40 dB(A)~130 dB(A) 2级 3 质量 0 kg~50 kg 0.05 kg 0 g~6000 g 1 g 0 g~500 g 0.5g 4 时间 0 h~12 h 1 s/d 5 环境和温度 -25 ℃~50 ℃ 2 ℃ 6 环境湿度 20% HR~80% HR 5% HR 7 风速 0 m/s~10 m/s 0.5 m/s 样机确定 样机由制造商供样且应12个月以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为1台,用于鉴定。样机由制造商在规定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由鉴别判定人员验样并经制造商确认后,才可以进行鉴定。鉴定完成且制造商对鉴别判定的结果无异议后,样机由制造商自行处理。 生产量和销售量 申请推广鉴定时,产品的生产量和销售量应符合表2规定。 生产量和销售量要求 机具类型 生产量(台) 销售量(台) 自走式 ≥5 ≥5 悬挂式和牵引式 ≥10 ≥10 初次鉴定 一致性检查 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致性检查的项目、允许变化的限制范围及检查方法见表3。制造商(申请方)填报的产品规格表的设计值应与其提供的产品执行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所描述的产品技术规格值相一致。对照产品规格表的设计值对样机的相应项目进行一致性检查。 一致性检查项目、允许变化的限制范围及检查方法 序号 检查项目 限制范围 检查方法 自走式 牵引式 悬挂式 1 型号名称 一致 核对产品标牌 √ √ 2 形式 一致 核对 √ √ 3 工作状态a外观尺寸(长×宽×高) 允许偏差为3% 按GB/T 10394.1—2002中5.2~5.4规定测量, √ √ 4 配套发动机额定功率 一致 核对发动机标牌 √ 配有发动机的牵引式核对 5 配套发动机额定转速 一致 核对发动机标牌 表3(续) 序号 检查项目 限制范围 检查方法 自走式 牵引式 悬挂式 6 割幅 允许偏差为3% 按GB/T 10394.1—2002中5.13规定测量 √ √ 7 作物收集割台型式 一致 按GB/T 10394.1—2002中4.1规定核对 √ √ 8 割台切割器型式 一致 按GB/T 10394.1—2002中4.2规定核对 √ √ 9 喂入机构型式 一致 核对 √ √ 10 喂入机构数量 一致 核对 √ √ 11 秸秆切碎机构型式 一致 核对 √ √ 12 籽粒破碎机构型式 一致 核对 √ √ 13 驾驶室型式 一致 核对 √ / 14 变速方式 一致 核对 √ / 15 驱动方式 一致 核对 √ / 16 制动器型式 一致 核对 √ / 17 导向轮轮距 允许偏差为3% 测量两轮胎中线 导向轮轮胎规格 一致 核对轮胎上标识 √ / 19 驱动轮轮距 允许偏差为3% 测量两轮胎中线 驱动轮轮胎规格 一致 核对轮胎上标识 √ / 21 履带宽度 允许偏差为3% 测量履带的宽度 √ / 22 履带接地长 允许偏差为3% 测量前后最外端两支重轮中心之间的距离 √ / 23 轨距 允许偏差为3% 测量两履带中线% 测量两轴中线之间的距离 √ / a样机在硬化检测场地上的实际作业状态,割台应放置最低点,抛送筒调至最高抛送点、朝向后方,悬挂式和牵引式单独停放不与拖拉机挂接。 判定规则 一致性检查的全部项目结果均满足表3要求时,一致性检查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一致性检查结论为不符合大纲要求。 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能 制动性能 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制动距离不大于6m且后轮不应翘起。以(20±1)km/h速度(最高行驶速度不大于20km/h时,以最高行驶速度)行驶时,在平直干硬地面上进行冷态紧急行车制动,测试其行车制动距离,往返各测1次取最大值。履带式不做此项。 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驻车制动器锁定应可靠,没有外力不能松脱。轮式应能可靠地停在不小于20%(11°18ˊ)的干硬坡道上,履带式应能可靠地停在不小于25%的干硬坡道上。轮式的在不小于20%的试验坡道上驻车,履带式的在不小于25%的试验坡道上驻车,时间不少于5min。上下坡各试验1次。 驾驶员耳位噪声 带密封驾驶室的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驾驶员耳位噪声应不大于85 dB(A)、普通驾驶室的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驾驶员耳位噪声应不大于 93dB(A)、无驾驶室或简易驾驶室的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驾驶员耳位噪声应不大于 95dB(A)。测试场地为土地或矮草地。在额定转速、工作部件全部运转条件下测试驾驶员两侧耳位噪声,每侧测3次,取最大侧算数平均值。声级计用A计权慢档。如果装有驾驶室应关闭门窗、天窗、挡风玻璃做测量。测试期间,除了驾驶的人和测试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操作位置处或驾驶室内。 安全防护 安全防护检查见附录B。 安全信息 安全标志 对操作者存在或有潜在危险的部位(如正常操作时必须外露的功能件,防护装置的开口处和维修保养时有危险的部位),应在其附近有固定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型式应符合GB 10396的规定。以下装置应有安全标志: 割台切割装置处; 抛送装置处; 传动装置; 秸秆切碎器主轴盖板处; 驾驶台(自走式); 接装料箱(自走式)。 安全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书应给出或指出: 安全使用需要注意的几点和安全标志的内容、说明及粘贴位置; 对使用、调试保养和维修机具的过程中有几率存在或潜在的危险以及配置的割台、捡拾台等的安装更换、调试保养和维修的过程中有几率存在或潜在的危险; 机器运转时进入接料箱的危险; 秸秆切碎器周围不得站人; 割台前进方向不得站人; 对操作人员的要求; 及时清洗整理发动机各排气支管上的易燃物,以免发生火灾(自走式)。 判定规则 安全性能、安全防护和安全信息均满足规定的要求时,安全性评价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安全性评价结论为不符合大纲要求。 适用性评价 评价方法 适用性评价采用选点试验与用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来进行。依照产品的适合使用的范围,选取1个区域进行性能测试,按照制造商(申请方)提供的用户名单进行适用性用户意见调查。重点考核青饲料收获机对作物品种、倒伏程度、地表杂草量、行距等不同条件下的适用能力。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有收获损失率、标准草长率、割茬高度、籽粒破碎程度等作业性能及用户调查适用性情况。 作业性能测试 试验条件 试验样机 试验开始前允许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样机做调整和保养;牵引式和悬挂式的试验动力应按使用说明书和产品规格表规定功率范围配套拖拉机;试验过程中不宜更换驾驶员和配套的拖拉机。 试验地条件 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试验地,试验地应平坦,长度不小于90m,测区长度不小于50m,测区前后各需留有20m的稳定区,宽度不小于青饲料收获机有效收获宽度的2倍。在测区内按5点法取样,按GB/T 5262的规定测定株距、行距,并记录作物品种、种植方式等;试验物料为割后牧草时,在测区内按5点法取样,测定草条宽度、草条厚度、每米草条质量,结果取算数平均值。直立状态的秸秆类作物和未收割牧草在测区内按5点法确定取样点位,每点位1m2割取切割线mm,牧草类为从根部向上100mm)以上的物料,立即称其质量并计算算数平均值作为每平方米物料质量。 作物选择 对行割台和直切割台的机型应选择直立状态的秸秆类作物和未收割牧草(如:玉米秸秆、高粱秸秆、苜蓿、燕麦、小麦等),作物表面没有明水。捡拾割台的机型应选择割后牧草(苜蓿、燕麦等)作物,应处于一行或条形长堆状态,草条宽度应小于割台的有效收获宽度。 气象条件 按GB/T 5262的规定测定风速、环境和温度与相对湿度。在整个试验过程中测定2次,取其范围值。 物料含水率 测区内按5点法取样,每点取物料不少于50g, 直立状态的秸秆类作物和未收割牧草取样部位为切割线mm,牧草类为从根部向上100mm)附近的物料,将五点物料切碎混合后取不少于50g物料称其质量,在 105℃±2℃恒温下烘干5h后称其质量,按式(1)计算物料含水率。 ×100………………………………………………(1) 式中: H ——物料含水率,%; ——烘干前物料质量,单位为克(g); ——烘干后物料质量,单位为克(g)。 作业速度 试验时工作速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产品规格表规定范围。试验时记录机具往返各1个行程共2个行程通过测区的时间,工作速度按式(2)计算,结果取算数平均值。 ………………………………………………(2) 式中: ——机器前进(作业)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测定区长度,单位为米(m); t ——通过测区的时间,单位为秒(s)。 试验方法 测定项目均在测区进行,测定往返各1个行程共2个行程,同一个行程测定时不得改变机组的工作状况,测试数据取算数平均值。 收获损失率 选择直立状态的秸秆类作物和未收割牧草试验时将50m测区内一个青饲料收获机有效收获宽度范围内的所有未收获的物料(不包括超茬部分)收集并称重,按式(3)计算收获损失率。选择割后牧草作物试验时,在测区内随机选取长度为10m,宽度为青饲料收获机有效收获宽度的测点,将测点内所有未收获的物料收集并称重,按式(4)计算收获损失率。 ×100 ………………………………………………(3) 式中: ——收获损失率,%; ——损失物料质量,单位为千克(kg); ——每平方米物料质量,单位千克(kg); ——割台的有效收获宽度,单位为米(m)。 ………………………………………………(4) 式中: ——每米草条质量,单位为千克(kg)。 标准草长率 选择直立状态的秸秆类作物和未收割牧草试验时,在收获的物料中随机取出小样(叶除外)不少于100g,测量每节长度,标准草长率按式(5)计算: …………………………………………(5) 式中: Sc——标准草长率,%; Gc——标准长度草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 Gy——小样质量,单位为克(g)。 注:标准长度草系指铡切后的草长度在(0.7~1.2)Lc范围内的草,其中Lc为青饲料收获机的设计切段长度。 割茬高度 每个行程在测区长度方向上每个行程等间距测定2点,每点连续测定20根作物的留茬高度,测量割茬切口至地面(垄顶)高度,取其平均值。捡拾割台的机型不测。 籽粒破碎程度 带有籽粒破碎功能的机型测量此项。试验时选择全株青贮玉米作为试验物料,在测区内收获过程中的不同时间内用1升的量杯随机抽取5份样品,取样时,应用量杯松散装取物料,不得压实。将每份样品中的完整玉米籽粒全部分拣并计数,结果取最大值。 适用性用户意见 调查方式 按照制造商(申请方)提供的用户名单进行适用性用户意见调查。调查可采取实地、信函和电话等方式来进行。调查内容见附录C。调查数量为悬挂式和牵引式10户,自走式5户。 调查的最终结果要求 适用性用户意见调查中作物品种的适用情况、倒伏程度的适用情况、地表杂草量的适用情况、行距的适用情况、收获损失情况、切段长度情况、割茬高度情况、籽粒破碎情况每项评价为“好”和“中”两项合计应不小于调查总数的80%。 判定规则 作业性能测试结果均满足表4要求,且适用性用户意见调查的最终结果中适用性每项评价为“好”和“中”两项合计不小于调查总数的80%时,适用性评价结论为在选定的区域内符合大纲要求;否则,适用性评价结论为不符合大纲要求。 可靠性评价 评价方法 可靠性评价采用生产查定与用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来进行。 评价内容 可靠性评价内容有生产查定的有效度和用户满意度。 有效度 对鉴定样机进行累计作业时间为18 h(偏差为+1 min)的生产查定。记录作业时间、调整保养时间、样机故障情况及修复时间。有效度按式(6)计算(累计故障修复时间大于1 h时,按1 h计算)。 生产查定过程中,如果累计故障修复时间大于1 h、或者发生导致机具功能完全丧失、危及作业安全、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致命故障以及主要零部件或总成(如:发动机,转向、制动系统,液压系统,割台,切碎机构,变速箱,离合器等)损坏、报废、导致功能严重下降、难以正常作业的严重故障时,则生产查定不再接着来进行。 ……………………………………(6) 式中: ——有效度,%; ——作业时间,单位为小时(h); ——故障修复时间,单位为小时(h)。 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GB/T 5667出具的考核时间不少于18h的可靠性试验报告(两年以内),可当作推广鉴定的评价依据。 用户满意度 可靠性用户调查和适用性用户调查同时进行,调查截止满120h时的故障情况,调查数量为悬挂式和牵引式10户,自走式5户。按式(7)计算用户满意度S。 ……………………………………(7) 式中: ——用户满意度(百分制); ——调查的用户数; ——第i个用户赋予的满意度分值。 判定规则 有效度K不小于98%,用户满意度S不小于80分,且生产查定和用户调查中未发生本大纲5.4.2.1所述的严重故障、致命故障时,可靠性评价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可靠性评价结论为不符合大纲要求。 综合判定规则 产品一致性检查、安全性评价、适用性评价、可靠性评价为一级指标,其包含的各检查项目为二级指标。指标分级与要求见表4。 初次鉴定综合判定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序号 项目 单位 要求 一致性检查 1 检查项目见表3 / 符合本大纲表3要求 安全性评价 1 安全性能 制动性能 行车制动 轮式 m 制动距离≤6 / 后轮不应翘起 驻车制动 轮式 / 能可靠地停在≥20%(11°18ˊ)的干硬坡道上 履带式 能可靠地停在≥25%的干硬坡道上 驾驶员耳位噪声 dB(A) 带密封驾驶室≤85、普通驾驶室≤93、无驾驶室或简易驾驶室≤95 2 安全防护 / 符合本大纲第5.2.2的要求 3 安全信息 / 符合本大纲第5.2.3的要求 适用性评价 1 收获损失率 / ≤3% 2 标准草长率 / ≥85% 3 割茬高度 mm ≤150(秸秆) ≤100(牧草) 4 籽粒破碎程度b / 每升青贮物料中完整籽粒数量小于等于4粒 5 适用性用户意见 / 调查的最终结果为“好”、“中”的占比不小于80% 可靠性评价 1 有效度 / ≥98% 2 用户满意度 / ≥80分 3 故障情况 / 在生产查定和用户调查中均未发生严重故障、致命故障 b适用于带有籽粒破碎功能的机型。 一级指标均符合大纲要求时,推广检验判定的结论为通过;否则,推广检验判定的结论为不通过。 产品变更 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其产品结构和特征参数变化情形、变化幅度和要求见表5。 产品结构和特征参数的变化情形、变化幅度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变化情形 变化幅度和要求 检查方法 1 形式 不允许变化 / / 2 配套发动机额定功率(自走式、配有发动机的牵引式) 允许变化 可以变大,幅度≤30% / 3 配套发动机额定转速(自走式、配有发动机的牵引式) 允许变化 幅度≤10% / 表5(续) 序号 项目 变化情形 变化幅度和要求 检查方法 4 割幅 不允许变化 / / 5 作物收集割台型式 不允许变化 / / 6 割台切割器型式 不允许变化 / / 7 秸秆切碎机构型式 不允许变化 / / 8 驾驶室型式(自走式) 允许变化 简易驾驶室可以变为普通驾驶室或封闭驾驶室;普通驾驶室可以变为封闭驾驶室 按5.2.1.2加做驾驶员耳位噪声试验 9 导向轮轮距(自走式) 允许变化 可以变大,幅度≤10% / 10 驱动轮轮距(自走式) 允许变化 可以变大,幅度≤10% / 11 变速方式(自走式) 不允许变化 / / 12 驱动方式(自走式) 不允许变化 / / 13 制动器型式(自走式) 允许变化 / 按5.2.1.1加做制动性能测试 14 履带宽度(自走式) 允许变化 可以变大,幅度≤10% / 15 履带接地长(自走式) 允许变化 可以变大,幅度≤10% / 16 轨距(自走式) 允许变化 可以变大,幅度≤10% / 17 轴距(自走式) 允许变化 可以变大,幅度≤10% / 产品结构和特征参数的变更符合表5要求的,企业自主变更并保存变更批准文件。 未列入产品变更控制范围的,允许企业自主变更。 因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提出的新要求或强制性标准新要求而造成产品结构和特征参数变化,与表5要求不一致的,应申报变更确认。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产品规格表 序号 项目 单 位 设计值 1 型号名称 / 2 形式 / 3 工作状态外观尺寸(长×宽×高) mm 4 配套动力范围(牵引式、悬挂式) kW 5 配套发动机额定功率(自走式、配有发动机的牵引式) kW 6 配套发动机额定转速(自走式、配有发动机的牵引式) / 7 割幅 mm 8 作物收集割台型式 / 9 割台切割器型式 / 10 喂入机构型式 / 11 喂入机构数量 / 12 秸秆切碎机构型式 / 13 籽粒破碎机构型式 / 15 驾驶室型式(自走式) / 16 变速方式(自走式) / 17 驱动方式(自走式) / 18 制动器型式(自走式) / 19 导向轮轮距(自走式) mm 20 导向轮轮胎规格(自走式) / 21 驱动轮轮距(自走式) mm 22 驱动轮轮胎规格(自走式) / 23 履带宽度(自走式) mm 24 履带接地长(自走式) mm 25 轨距(自走式) mm 26 轴距(自走式) mm 27 作业速度范围 km/h 28 设计切段长度 mm 注:本表需按申报机型的真实的情况进行填写,所测机型未涉及的参数用“/”填写。形式:悬挂式、牵引式、自走式等;割台的有效收获宽度:按GB/T 10394.1—2002中5.13规定测量填写;作物收集割台型式:直切割台、对行割台、捡拾割台等;割台切割器型式:按GB/T 10394.1—2002中4.2对应有往复式割刀、旋转冲击式割刀(圆盘式割刀、鼓形割刀、甩刀)、旋转圆盘刀、摆动剪切割刀、单方向切割器等;喂入机构型式:喂入辊、螺旋绞龙等;变速方式:手动变速、负载换挡、自动变速等;驱动方式:机械驱动、液压驱动等;制动器型式:盘式、鼓式等;秸秆切碎机构型式:滚筒式、盘式等;籽粒破碎机构型式:对辊式、揉搓板式等;作业速度范围:应于说明书和铭牌一致;设计切段长度:应按喂入辊额定转速和铡切刀额定转速计算得到设计值,为一个数值,不是范围值,当喂入辊或铡切刀有多个档位时,应填写不同档位的数值,不能填写范围值。工作状态外观尺寸、轮距、轴距、履带宽度、履带接地长等按照大纲表3测量方法测量填写。 企业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安全防护检查明细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合格指标说明 1 安全防护 危险运动件安全防护(自走式、牵引式、悬挂式) 各传动轴、带轮、链轮、传动带和链条等外露运动件要有防护装置。由拖拉机悬挂或牵引的饲料收获机动力输出轴应有防护装置。无定刀双圆盘切割器、回转式切割器的矮杆割台和往复式切割器的矮杆割台分禾器两侧面应有防护装置,如仍有危险,应贴上安全标志。对于圆盘式割刀收获机或不对行收获机,采用近距离铁制防护罩可能构成对机器性能有影响时,可用金属管做成支架进行远距离防护。金属齿夹持式、拨禾链式和波形胶带夹持式茎秆输送装置应安装防护装置。 电气装置及其线路(自走式) 电气装置及其线路应完整无损,连接应正确、接头应可靠,不得因振动而松脱损坏电气件。蓄电池能保持常态电压,非接地端应进行防护,以防止与其意外接触接地形成短路和断路。开关和按钮应操作便捷,开关自如,不得应振动而自行接通或关闭。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电系导线应具有阻燃性能,所有电系导线均需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具有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应设置绝缘套管。 驾驶室(自走式) 驾驶门道尺寸符合GB 10395.7的规定;驾驶室至少有两个在不同面上的紧急出口,紧急出口在驾驶室内不使用工具应容易打开,其横截面至少能包含一个长轴为640mm、短轴为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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